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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着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六日通过的有关利比里亚局势的第1408(2002) 号决议。该决议决定将联合国安理会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通过的第1343(2001)号决议所采取的制裁措施延期12个月。决议的正式中文文本连同其葡文译本一起公布。 上述第1343(2001)号决议之正式中文文本及其葡文译本刊登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第二组内。 二零零二年七月八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第1408(2002)号决议 (2002年5月6日安全理事会第4526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7年10月8日第1132(1997)号、1998年6月5日第1171(1998)号、2000年7月5日第1306(2000)号、2001年3月7日第1343(2001)号、2001年12月19日第1385(2001)号、2002年2月27日第1395(2002)号、2002年3月28日第1400(2002)号决议及其有关该区域局势的其他决议和主席声明, 注意到秘书长2002年4月29日的报告(S/2002/494 *), 注意到联合国利比里亚问题专家小组分别按照第1343(2001)号决议第19段和第1395(2002)号决议第4段,於2001年10月26日(S/2001/1015)和2002年4月19日(S/2002/470)提交的报告, 表示严重关切专家小组有关利比里亚政府行动的调查结果,特别是有确凿证据显示利比里亚政府继续违反第1343(2001)号决议实施的限制,尤其是采购军火, 欢迎大会2002年3月13日第56/263号决议,期待尽快全面实施金伯利进程提出的国际验证制度,并回顾其对非法钻石贸易在该区域冲突中所起作用的关切, 欢迎马诺河联盟各国总统应摩洛哥国王陛下邀请於2002年2月27日在拉巴特举行会议,和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继续努力恢复该区域的和平与稳定, 欢迎西非经共体发起於2002年3月14日在阿布贾举行关於利比里亚境内政治对话的会议,特别是有民间社团参与,并鼓励利比里亚所有各方参加拟於2002年7月在蒙罗维亚举行的利比里亚民族和解会议,以此为2003年举行自由、公平、透明和包容各方的选举创造条件, 鼓励包括马诺河联盟妇女和平网络在内的该区域民间社团采取主动,继续协助实现区域和平, 呼吁利比里亚政府在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院设立後给予充分合作, 回顾1998年10月31日在阿布贾通过的西非经共体《关於在西非暂停进口、出口和制造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声明》(S/1998/1194,附件),及其2001年7月5日的延长(S/2001/700), 断定利比里亚政府积极支持该区域武装叛乱集团、特别是继续破坏该区域稳定的前革命联合阵线(联阵)战斗员,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确定利比里亚政府没有充分遵守第1343(2001)号决议第2(a)至(d)段的各项要求; 2. 满意地注意到利比里亚政府已向专家小组提供在利比里亚注册的每架飞机的登记和所有权的更新资料(S/2001/1015),以及利比里亚政府已遵从第1343(2001)号决议第2段(e)分段的要求,采取步骤依照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七更新其飞机登记册; 3. 强调上文第1段所述各项要求旨在实现巩固塞拉利昂和平进程,进一步推动马诺河联盟和平进程,在这方面并吁请利比里亚总统继续参加马诺河联盟总统会议,充分履行2002年2月27日马诺河联盟首脑会议公报规定的建设区域和平与安全的义务; 4. 要求该区域各国停止对邻国武装集团的军事支助,采取行动阻止武装人员和集团利用其领土进行准备和袭击邻国,不要采取可能使几内亚、利比里亚和塞拉利昂间边界局势进一步动荡的任何行动; 5. 决定第1343(2001)号决议第5至第7段规定的措施,应在2002年5月7日东部夏季时间0时1分起的12个月期间继续有效,在该期间终了时,安理会将决定利比里亚政府是否已遵守上文第1段所述各项要求,并据此决定是否将这些措施按同样条件再延长一段期间; 6. 决定,如果安理会除其他外考虑到下文第16段所述专家小组的报告和下文第11段所述秘书长的报告、西非经共体的意见、第1343(2001)号决议第14段所设委员会(“委员会”)和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提供的任何有关资料和其他任何有关资料,确定利比里亚政府已遵守上文第1段所述各项要求,则应立即终止上文第5段所述措施;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