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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再次吁请利比里亚政府为利比里亚未加工钻石建立有效、透明、可由国际核查的原产地证书制度,同时考虑到在金伯利进程下建立国际验证制度的计划,并向委员会详细说明这一制度; 8. 决定,虽有第1343(2001)号决议第15段的规定,在委员会考虑到通过秘书长取得的专家意见,向安理会报告有效、可由国际核查的制度已可充分运作时,第1343(2001)号决议第6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於由利比里亚政府通过原产地证书制度管制的未加工钻石; 9. 再次吁请各国、有关国际组织和有此能力的其他机构为利比里亚政府和西非其他钻石出口国实施原产地证书制度提供援助; 10. 吁请利比里亚政府采取紧迫步骤,包括建立可由国际核查的透明审计制度,确保利比里亚政府从利比里亚航运登记处和利比里亚木材业所得收入用於合理的社会、人道主义和发展用途,而不是用来违反本决议的规定,并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委员会汇报采取的步骤和审计的结果; 11. 请秘书长根据由包括联合国利比里亚办事处、联合国塞拉利昂特派团(联塞特派团)和西非经共体在内的所有有关来源提供的资料,在2002年10月21日前并从该日起每六个月向安理会报告利比里亚是否已遵守上文第1段所述各项要求,吁请利比里亚政府支持联合国努力核查提请联合国注意的关於遵守情况的所有资料; 12. 请西非经共体将其成员根据上文第5段和为执行本决议而采取的一切活动定期报告委员会; 13. 请委员会执行本决议规定的任务并继续执行第1343(2001)号决议第14(a)至(h)段规定的任务; 14. 还请委员会审议提请其注意的关於据称在第778(1992)号决议有效期间违反该决议第8段所定措施的情报,并对此采取适当行动; 15. 请尚未按照第1343(2001)号决议第18段提交报告的所有国家在90天内向委员会报告它们为执行上文第5段所述措施而采取的步骤; 16. 请秘书长同委员会协商,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立一个专家小组,为期三个月,其成员不超过五人,酌情尽可能利用第1343(2001)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成员的专门知识,前往利比里亚和各邻国进行後续评估,以便调查利比里亚政府遵守上文第1段所述要求的情况、上文第5段所述措施对利比里亚民众可能造成的经济、人道和社会影响和任何违反上文第5段所述措施的情况,包括涉及叛乱运动的任何情况,编写一份报告,并且通过委员会至迟於2002年10月7日向安理会提出报告以及意见和建议,并请秘书长提供必要资源; 17. 请上文第16段所述专家小组尽可能将它按任务规定进行调查时收集到的任何相关情报提请有关国家注意,以便迅速进行彻底调查和酌情采取纠正行动,并让这些国家有答辩权; 18. 吁请所有国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和公司、尤其是第1343(2001)号和第1395(2002)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报告提及的个人和公司遵守联合国的禁运,特别是第1171(1998)号、第1306(2000)号和第1343(2001)号决议规定的禁运,并酌情采取必要司法和行政行动制止这些个人和公司的任何非法活动; 19. 请所有国家,特别是军火出口国,按照2001年8月31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1/21)和《从各方面防止、打击和消除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的行动纲领》,在小武器和轻武器交易中最大限度地负责防止其非法转移和再出口,以便制止合法武器流失到该区域的非法市场; 20. 决定至迟在2002年11月7日,和以後每六个月,对上文第5段所述措施进行审查; 21. 促请所有国家、联合国各有关机构以及其他适当组织和有关方面同委员会和上文第16段所述专家小组通力合作,包括就可能违反上文第5段所述措施的情况提供情报; 22.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