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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新闻自由及资讯权的行使,以及新闻机构、报社及通讯社的活动的八月六日第7/90/M号法律的第五十八条,订定了向定期刊物发放官方补助,以加强资讯权在政治及经济影响下的独立性。 制定新闻局组织架构的五月九日第24/94/M号法令,同样规定协助社会传播媒介及其从业员执行职务为新闻局的职责。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一般资讯期刊的补助制度,分别受七月二十五日第122/GM/91号批示及十一月三日第210/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规范;七月二十五日第122/GM/91号批示为中、葡文的定期资讯出版物制定了补助制度,而十一月三日第210/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则制定了《鼓励本地报业提升竞争力方案》,该方案的期限经四月二十三日第76/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延长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在《鼓励本地报业提升竞争力方案》停止实施及第122/GM/91号批示经过十多年的实施後,根据所得结果并考虑到在社会传播媒介方面出现极大的变化,有需要对上述补助制度作出修改。 数码科技的普及、市场一体化及多媒体的出现,加快了社会传播媒介对全球资讯的提供及取得,与此同时亦加剧了业界之间的竞争,尤其是与邻近地区同业的竞争,而本地报业亦不能避免。 处於快速、不断转变的世界,除巩固现有的优点外,还需广泛发挥新科技的潜力,适当地开发科技市场的各种业务。 另一方面,在一个民主和多元的社会,社会传播媒介对基本权利的行使,担当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而对於一个受科技转变影响的行业,政府有责任参与其现代化和专业化。 对社会健康发展及促进社会和谐,报业担当着不可取代的角色,除了向当局反映舆论,也是不同社会团体之间的沟通渠道。 以上为指引本法规所订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定期刊物的新补助制度的整体方针。 经新闻局建议;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六日第7/90/M号法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第一章 总则 一、本批示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定期刊物的补助制度,是透过补充措施,以相关经济从业员来推动报业,目的为确保适当条件以行使资讯权。 二、定期刊物的补助制度包括以下方式: (一) 以弥补生产负担为目的之财政上的直接共同分担; (二) 以协助报业在优化、革新、专业培训、提升专业资格等方面的计划,以及其他对社会传播有显着利益的计划为目的之直接补助。 三、下列者可受惠於定期刊物补助制度: (一)出版法所订明的出版定期刊物的实体所有人或出版社,但该等刊物须以中文或葡文为主出版的一般资讯刊物; (二) 举办在社会传播方面具显着利益的活动的社团或其他实体。 四、本法规不适用於下列定期刊物: (一) 由政治团体直接或透过他人拥有或出版的定期刊物; (二) 由劳工团体、雇主团体或专业团体直接或透过他人拥有或出版的定期刊物; (三) 由行政当局、立法会或司法机关直接或间接拥有或出版的定期刊物; (四) 赠阅刊物; (五) 内容淫亵或煽动暴力的刊物; (六) 不符合法律对出版物所定概念者。 五、申请本法规规定的补助,由新闻局受理及审核。 六、行政长官有权限就本批示所订补助的发放作出具说明理由的决定。 第二章 财政上的直接共同分担 七、财政上的直接共同分担是对部分生产负担所作的无偿共同分担。 八、共同分担的金额及支付程序,每年透过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九、第三款(一)项所指的实体,如在递交申请之日,其出版物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可受惠於财政上的直接共同分担: (一) 在过去五年刊期不少於一星期; (二) 刊物必须已出版及注册不少於五年; (三) 刊物连同副刊及单张的广告篇幅,不超过总篇幅的60%,计算有关的标准是从在递交申请之前十二个月内所出版的刊物中,选取最少三期作为计算基础。 十、拟申请财政上的直接共同分担的实体,须以任何一种官方语言书写的申请书,并附同生产负担的年度预算表,亲自递交或以双挂号方式邮寄到新闻局。 十一、经核实具备一般及特定的条件後,在审议财政上的直接共同分担申请时,须特别考虑在职工作人员的数目及刊物的刊期。 第三章 直接补助 第一节 优化技术的补助 十二、优化技术的补助,旨在透过新的设施、方式及技术,提高一般资讯的定期刊物的素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