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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09]4号
【颁布时间】 2009-01-04
【实施时间】 2009-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74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试点的意见

[接上页]

  (五)建立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数据库。试点城市应在利用其他部门或劳动保障系统内的现有数据形成初始化数据库的基础上,由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深入到所负责网格,根据部里统一制定的信息采集标准,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采集,于2009年10月底前形成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数据库,基本保证所辖地区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底数清、信息全。劳动用工基础数据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
  
  (六)开发建设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试点城市应于2009年10月底前按照部里统一制定的信息技术标准,建成用人单位基本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2010年10月前;利用部里统一研发的核心软件整合现有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开发劳动保障监察监控管理平台,并延伸至街道和社区工作平台,建成试点城市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相关人员培训。
  
  (七)总结验收。试点城市应于2009年12月底前向部里书面报告阶段性试点总结,2010年12月底前,上报试点工作全面总结,并接受部里组织的最终考核验收。
  
  (八)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2011年起,在总结前阶段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在全国其他地区全面开展“两网化”管理工作,逐步在全国建成以“两网化”管理体制为核心的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试点城市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网格、信息平台建设、人员、经费”四到位的要求,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按照进度要求推进本地区“两网化”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保证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各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编制、财政、民政、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要整合部门内部各业务处室管理资源,相互配合做好试点工作。
  
  各试点城市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妥善处理。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部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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