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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29
【法规编号】 876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1/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的土地,及以租赁及免除公开竞投制度批出一幅位於澳门半岛西望洋马路的毗邻地段。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c)项、第四十九条及续後条文、第五十六条第二款d)项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401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西望洋马路,其上建有380号独立平房,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591号的土地的批给,该批给受第200/GM/89号批示规范,并经第38/GM/94号批示作出更正,第108/SATOP/90号批示及第127/SATOP/91号批示作出修订。
  
  二、以租赁及免除公开竞投制度批出一幅面积337平方米的毗邻地段,该地段将脱离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0616号的土地,并与上款所指的土地合并,组成一幅总面积1,738平方米的单一地段。
  
  三、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三层高独立平房,而现批出的地段则用作保存现有的植物,并只容许在其周围兴建一堵围墙,以改善上指独立平房及该土地的安全条件。
  
  四、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558.5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3/2002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Ma Man Kei。
  
  监於:
  
  一、Ma Man Kei与Lo Pak Sam以婚後所得共有制结婚,中国籍,居於澳门西望洋马路380号,为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401平方米,建有三层高独立平房作为其住所的土地批给的权利人。
  
  
  
  二、上指土地的批给受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澳门政府公报》第四副刊公布的第200/GM/89号批示规范,经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五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公布的第38/GM/94号批示作出更正,以及经一九九零年十一月十二日第四十六期《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第108/SATOP/90号批示和一九九一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一期《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第127/SATOP/91号批示作出修订。
  
  三、监於承批人欲在该土地的周围兴建一堵围墙,以改善在该土地上建有的独立平房的安全条件,故申请以租赁及免除公开竞投制度批出一幅面积337平方米的毗邻地段用作兴建上指围墙及保存现有植物。
  
  四、由於该地点被列为保护区,故要求文化局发表意见。文化局认为只要能保存现有的绿化区,有关利用是可以接纳的,该意见经社会文化司司长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确认。
  
  五、在集齐开立卷宗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务运输局计算了因上述地段的批给而应得的回报金额,并制订了合同拟本,该拟本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五日获申请人接纳。
  
  六、组成上指土地的各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发出的第744/1989号地籍图上以字母“C”及
  
  “C1”标示,并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591号及第20616号。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举行会议,对批准申请发出赞同意见。
  
  八、土地委员会的意见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八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七日发出的赞同意见书上。
  
  九、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并为着有关效力,已通知申请人有关受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根据二零零二年四月八日的声明书,申请人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
  
  第一条 款——合同标的
  
  1.本合同的标的为:
  
  1.1.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401(壹仟肆佰零壹)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西望洋马路,其上建有380号独立平房,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发出、并为本合同组成部份的第744/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C”标示,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591号及以乙方名义登录於第4643号的土地的批给。
  
  1.2.以租赁及免除公开竞投制度批给乙方一幅面积337(叁佰叁拾柒)平方米,在上指地籍图中以字母“C1”标示,将脱离
  
  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0616号,邻近上款所指地段,价值澳门币264,273(贰拾陆万肆仟贰佰柒拾叁)元的土地。
  
  2.第1.2款中以字母“ C1”标示的地段用作与字母“ C”标示的地段合并,并组成一幅面积1,738(壹仟柒佰叁拾捌)平方米的单一地段(以下简称土地),用作兴建一堵围墙,其批给转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第二条 款——租赁期限
  
  1. 租赁有效期为25(贰拾伍)年,由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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