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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被证实为不受控制的其他重要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之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才被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2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条 款——转让 乙方不可将本合同的地位全部或部份、确定或临时转让。 第八条 款——监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行政当局有关部门执行监督工作的代表进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所有的协助和工具,使其有效执行任务。 第九条 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1. 当土地的利用与批给所指的用途不符或任何时候当土地没有被继续利用; 1.2. 当土地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进行利用,但属不可归责於乙方的疏忽并被甲方认为可接受的合理解释者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 合同的失效导致土地连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归甲方所有,而乙方无权获得任何赔偿。 第十条 款——解除 1. 当发生下列任一事实时,本合同可被解除: 1.1. 当土地利用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给用途; 1.2. 违反第七条款的规定,将批给带来的情况转让; 1.3. 不履行第五条款订定的义务。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十一条 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限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二条 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