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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9号
【颁布时间】 2008-12-31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77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9号--关于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的有关情况
  
  (一)将无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
  
  (二)恢复对石脑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并将石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三)将溶剂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柴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
  
  (五)将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对燃料油税目中包含的蜡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
  
  (六)将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
  
  (七)将航空煤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暂缓征收。
  
  (八)取消化妆品中的痱子粉、爽身粉进口环节消费税。
  
  (九)卷烟消费税仍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4号公告执行。
  
  调整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1。由于2009年税则税目进行了调整,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总表见附件2。
  
  二、执行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的有关问题
  
  (一)进口消费税应税成品油时,纳税义务人应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按第一法定计量单位(千克)和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升)同时申报进口数量。
  
  (二)海关出具“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时,在预算科目栏填写“进口成品油消费税”,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对于以前年度多征、少征、漏征的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也按上述预算科目办理退补税手续。
  
  (三)在调整有关程序和参数前,海关对进口成品油消费税征收全额保证金后放行。待相关程序和参数调整后,再予转税或退还。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
    ┃序    ┃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简称)       ┃单位税额    ┃ 备注    ┃
    ┃ 号   ┃            ┃                 ┃        ┃       ┃
    ┣━━━━━╋━━━━━━━━━━━━╋━━━━━━━━━━━━━━━━━╋━━━━━━━━╋━━━━━━━┫
    ┃     ┃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铅含量每   ┃ 1.0元/升   ┃提高单位   ┃
    ┃     ┃            ┃升不超过0.013克的)       ┃        ┃ 税额    ┃
    ┃     ┃            ┣━━━━━━━━━━━━━━━━━╋━━━━━━━━╋━━━━━━━┫
    ┃  1   ┃   27101110      ┃                 ┃        ┃提高单位   ┃
    ┃     ┃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铅含量每   ┃1.4元/升   ┃       ┃
    ┃     ┃            ┃升超过0.013克的)        ┃        ┃ 税额    ┃
    ┣━━━━━╋━━━━━━━━━━━━╋━━━━━━━━━━━━━━━━━╋━━━━━━━━╋━━━━━━━┫
    ┃     ┃            ┃                 ┃        ┃  提高单位 ┃
    ┃  2   ┃     27101120    ┃  石脑油            ┃  1.0元/升 ┃       ┃
    ┃     ┃            ┃                 ┃        ┃ 税额    ┃
    ┣━━━━━╋━━━━━━━━━━━━╋━━━━━━━━━━━━━━━━━╋━━━━━━━━╋━━━━━━━┫
    ┃     ┃            ┃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 ┃        ┃  提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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