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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9号
【颁布时间】 2008-12-31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77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9号--关于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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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酒精浓度在80%以下的未改性乙   ┃  5%     ┃        ┃
    ┃   ┃        ┃醇                ┃        ┃        ┃
    ┃   ┃ 22089090   ┣━━━━━━━━━━━━━━━━━╋━━━━━━━━╋━━━━━━━━┫
    ┃   ┃        ┃                 ┃ 20%+1元/  ┃        ┃
    ┃   ┃        ┃   其他蒸馏及酒精饮料      ┃        ┃ 1升=0.912   ┃
    ┃   ┃        ┃                 ┃   千克    ┃  千克     ┃
    ┣━━━╋━━━━━━━━╋━━━━━━━━━━━━━━━━━╋━━━━━━━━╋━━━━━━━━┫
    ┃   ┃ 24021000   ┃ 烟草制的雪茄烟         ┃   40%    ┃        ┃
    ┗━━━┻━━━━━━━━┻━━━━━━━━━━━━━━━━━┻━━━━━━━━┻━━━━━━━━┛
    ┏━━━━━━━━━━━━┳━━━━━━━━━━━━━━━━━━━━━━━━━┳━━━━━━━━┳━━━━━━━━┓
    ┃ex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  税率    ┃  备注    ┃
    ┣━━━┳━━━━━━━━╋━━━━━━━━━━━━━━━━━━━━━━━━━╋━━━━━━━━╋━━━━━━━━┫
    ┃   ┃        ┃烟草制的卷烟,第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     ┃45%+150元   ┃        ┃
    ┃   ┃        ┃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          ┃ /标准箱   ┃        ┃
    ┃   ┃        ┣━━━━━━━━━━━━━━━━━━━━━━━━━╋━━━━━━━━┫        ┃
    ┃   ┃24022000    ┃  烟草制的卷烟,第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    ┃ 30%+150元  ┃1标准条=200  ┃
    ┃   ┃        ┃  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         ┃ /标准箱   ┃支;1标准箱   ┃
    ┣━━━╋━━━━━━━━╋━━━━━━━━━━━━━━━━━━━━━━━━━╋━━━━━━━━┫        ┃
    ┃   ┃        ┃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第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  ┃45%+150元   ┃=5万支     ┃
    ┃   ┃        ┃ 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          ┃ /标准箱   ┃        ┃
    ┃   ┃        ┣━━━━━━━━━━━━━━━━━━━━━━━━━╋━━━━━━━━┫        ┃
    ┃   ┃   24029000  ┃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第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  ┃30%+150元   ┃        ┃
    ┃   ┃        ┃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           ┃ /标准箱   ┃        ┃
    ┃   ┃        ┣━━━━━━━━━━━━━━━━━━━━━━━━━╋━━━━━━━━╋━━━━━━━━┫
    ┃   ┃        ┃烟草代用品制的雪茄烟               ┃  40%    ┃        ┃
    ┣━━━╋━━━━━━━━╋━━━━━━━━━━━━━━━━━━━━━━━━━╋━━━━━━━━╋━━━━━━━━┫
    ┃   ┃  24031000  ┃供吸用的烟草                   ┃  30%    ┃        ┃
    ┣━━━╋━━━━━━━━╋━━━━━━━━━━━━━━━━━━━━━━━━━╋━━━━━━━━╋━━━━━━━━┫
    ┃   ┃ 24039100   ┃ “均化”或“再造”烟草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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