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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在根据本条规则第一款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在货物的生产过程中生产商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应包括随后在该货物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四、如货物的生产商在其所在一方境内获得非原产材料,该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将其从供应商的仓库运抵生产商厂址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规则五 原产地累积规则 如一方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方境内构成另一货物一部分,则所构成的货物或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方境内。 规则六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在一方经过实质性加工的产品,应当视为该方的原产货物。符合附件所列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应当视为在一方经过实质性加工的货物。 规则七 微小含量 根据附件的规定,一项货物虽未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仍应视为原产货物,只要: 一、在该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未满足附件所列的税则归类改变或任何其他条件的所有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产品离岸价格(FOB)的10%;并且 二、该产品满足本规则中所规定的原产产品的其他要求。 但是,在计算该产品所适用的任何价值成分的非原产材料价值时,应当把上述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包括在内。 规则八 微小加工或处理 一、下列操作本身不应视为赋予产品原产资格的充分加工或处理: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贮藏过程中完好无损而进行的保藏处理; (二)包装的拆解和组装; (三)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除漆或去除其他涂层; (四)纺织品的熨烫或压平; (五)简单的上漆及磨光处理; (六)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完全漂白、抛光及上光; (七)食糖上色或加工成糖块的工序; (八)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 (九)削尖、简单研磨或简单切割; (十)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 (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 (十一)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木板及其他任何简单的包装处理; (十二)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十三)对产品(无论是否为不同种类)进行简单混合; (十四)简单地把物品零部件组装成完整品或将产品拆解成零部件; (十五)仅为方便港口装卸所进行的处理; (十六)第一至十五项中的两项以上处理的组合;以及 (十七)动物屠宰。 二、在本条规则中: (一)简单通常是指既不需要专门的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装配的机械、仪器或设备的行为; (二)简单混合通常是指既不需要专门的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装配的机械、仪器或设备的行为。但是,简单混合不包括化学反应。 规则九 直接运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的优惠关税待遇,应当适用于满足本规则要求,并在双方之间直接运输的货物。 二、就第一款而言,下列情况应当视为从出口缔约方向进口缔约方直接运输: (一)货物运输未经非缔约方境内; (二)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非缔约方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贮藏未超过3个月,只要: 1.货物在其境内未进入贸易或商业领域; 2.除装卸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其他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处理;并且 3.过境运输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基于运输需要。 三、为符合上述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进口商应当向进口缔约方海关报验非缔约方海关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加以证明。 规则十 包装处理 一、一方对产品及其包装分别计征关税时,也可针对从另一方进口的产品,单独确定该包装的原产地。 二、在上述第一款不适用的情况下,应当把包装与产品视为一个整体。在确定产品原产地时,应当把运输或贮藏所需的包装与产品一并考虑,而不应将其视为从非缔约方进口。 规则十一 附件、备件及工具 与货物一同报验的附件、备件、工具及指导性或其他介绍说明性材料,如进口缔约方将其与货物一并归类和征收关税,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应当忽略不计。 规则十二 可互换材料 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任何可互换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一、货物的物理分离;或者 二、出口缔约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