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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石油石化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3.钢铁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4.有色金属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5.煤炭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6.发电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7.电网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8.化工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9.建材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10.机械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11.其他工业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12.建筑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13.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14.非工业其他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四、主要指标解释 五、参考附件 1.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2.历年来各行业价格指数 3.非工业企业增加值(收入法)计算表 一、总说明 (一)报表构成。 报表由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总表(以下简称《统计监测总表》)、工业企业附表(参照国家标准GB/T13234-91《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和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和中央企业任期节能减排管理目标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要求分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煤炭、发电、电网、化工、建材、机械、其他工业行业、非工业企业附表(参照国家标准GB/T13234-91《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和北京市统计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依据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文要求分建筑、交通运输、其他非工业行业企业)构成。 (二)填报范围。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在汇总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工业企业集团中独立核算的非工业企业及非工业企业集团中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能源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后填报。 (三)报送时间。 重点类企业:《统计监测总表》、《工业行业附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当年的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和次年的1月31日;非工业行业附表为半年报,报送时间为当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31日。国航、东航、南航、中国远洋和中国海运的非工业行业附表要求每季度报送。 关注类企业:《统计监测总表》、《工业行业附表》和《非工业行业附表》均为半年报,报送时间为当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31日。 一般类企业:《统计监测总表》、《工业行业附表》和《非工业行业附表》均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的1月31日。 (四)报送要求。 1.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在填报《统计监测总表》时,应根据采集的所属各工业企业附表和非工业企业附表进行汇总,将集团公司内的工业行业和非工业行业分列,最终汇总形成总表。 2.集团公司在填报工业行业附表时,只有当对应行业的年总产值累计超过500万元时,才需填报;在填报非工业行业附表时,只有当对应行业的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时,才需填报。未达到上述规模的行业,一并纳入“其他行业”附表中填报。 3.各中央企业应在报送《统计监测总表》的同时,报送节能减排分析和工作总结报告,若万元产值(营业收入)综合能耗、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节能量、SO2排放量及 COD排放量等指标增减幅度超过10%或发生并购、重组等影响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事项要进行特殊说明。 (五)能源统计基本原则与采集依据。 1.能源统计基本原则。 (1)谁消费、谁统计;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 (3)仅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不应重复计算;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计入能源消费量。 2.能源统计数据来源和依据。 (1)单位能源统计台账; (2)购进和调出能源的财务数据; (3)能源结算单及其他能源消费结算凭证。 二、报表目录 三、报表表式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指标。 1.能源消耗总量。 能源消费总量是指在统计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消费能源的能量总量。能源消费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次性直接消费,又称终端消费;另一种是加工转换消费,又称中间消费。终端消费是对中间消费而言,是指能源不用于中间加工转换,而是直接投入到各种加热、动力等设备,用于生产和非生产活动的消费。中间消费是指能源加工、转换企业(或车间)生产二次能源产品所消费的能源数量。“能源消费总量”计算公式如下: 能源消费总量=终端能源消费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能源折标准煤之和+能源损失量折标准煤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