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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能源中间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可参见附件1。 能源消费总量具体包括: ①用于生产本企业的产品、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 ②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消费的能源; ③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消费的能源; ④用于劳动保护及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⑤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能源消费,不作为工业生产消费,应作为非工业生产消费和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不包括以下各项: ①由仓库发到车间,但报告期最后一天并未消费,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不能以拨代消; ②回收的余热、余气不作为能源消费量统计; ③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④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在统计报告期内工业生产用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后进行汇总,并扣除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折标准煤的汇总量。有能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在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应扣除这部分回收利用的能源。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用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能源折标准煤之和 公式中的“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主要包括火力发电、对外供热、洗煤生产、炼焦生产、石油炼油生产、煤气生产、煤制品加工产出的能源,不包括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电以及自产自用的热力。 2.万元产值综合能耗。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是指统计报告期内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与期内用能单位工业总产值的比值,计算公式如下: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煤)/工业总产值(万元) 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价值量。包括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数据取自各企业财务报表。 根据计算工业总产值的价格不同,工业总产值又分为工业总产值(现价)和工业总产值(可比价),工业总产值(可比价)是指在计算不同时期工业总产值时,对同一产品采用同一时期的工业产品出厂价格作为可比价,本报表制度采用的是2005年产品价格作为可比价。 可比价格的计算: ①有基期价格记录的企业,可以采用基期法计算可比价。 报告期工业总产值(可比价)=报告期的产量×基期价格 ②没有基期价格记录或不能采用基期法的企业,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及主业结构并参考附件2的价格指数,采用价格指数法计算可比价: 报告期工业总产值(可比价)=报告期工业总产值(现价)/基期下一年度到当年的所有价格指数连乘 例如:2008年工业总产值(可比价)=2008年工业总产值(现价)/(2006年价格指数×2007年价格指数×2008年价格指数) 3.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吨标煤/万元)=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煤)/工业增加值(万元) 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原则上,工业企业按照“生产法”计算增加值。 生产法计算公式: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应交增值税)-中间投入,数据应取自各企业财务报表。 增加值(可比价)=增加值(现价)/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 4.节能量。 依据GB/T13234-91,节能量一般分为产品节能量、产值(收入)节能量、技术措施节能量等五种,本报表制度采用产值(收入)节能量或产品节能量的计算方法,节能量按定比计算,即计算报告期节能量时,均以2005年为基期。 产值(可比价)节能量=(报告期单位产值综合能耗-基期单位产值综合能耗)×报告期工业总产值,计算结果为负值时为节能。 其中:基期单位产值综合能耗是企业2005年的单位产值综合能耗数值,报告期工业总产值依据企业财务报表采集。 5.二氧化硫排放量。 二氧化硫排放量原则上按实测数据填报,如果企业尚未安装监测设备,暂按下列公式测算: 工业SO2排放量=燃料燃烧过程中的SO2排放量+生产工艺过程中的SO2排放量 燃料燃烧过程中的SO2排放量=原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