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附於本批示并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合同所载规定,修改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总面积115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龙嵩正街、其上建有20及22号楼宇的土地的批给,以便将其利用改为兴建一幢作住宅及商业用途的楼宇。 二、根据上款所述的修改,将该批出土地中之一幅面积18平方米的地段归还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公产。 三、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 一月二十四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2363.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25/2001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Cheung Choi Seng。 监於: 一、Cheung Choi Seng,与 Leong Wai Sam 双方以婚後所得共同财产制结婚,澳门出生,居於殷皇子大马路60-62号“Centro Comercial Central”大厦11字楼,为一幅面积115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龙嵩正街、其上建有20及22号楼宇的土地的利用权所有人。该等楼宇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49册第145页第21426号及B-25册第29页第7389号,并以其名义分别登录於第27032-G号和第26952-G号。 根据F-2册第121页背页第1171号的登录,该土地的田底权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登录。 二、因欲重新利用该土地,以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七层高商业及住宅楼宇,承批人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递交有关的工程计划。该计划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个别技术条件的限制。 三、为此,承批人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二日向行政长官呈交申请书,请求按照所指计划,批准修改批给用途和更改土地的利用,并修改批给合同。 四、在开展有关程序後,土地工务运输局计算了应有的回报和制订合同拟本。根据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的声明书,该拟本已获得承批人的接纳。 五、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八日举行会议,对批准申请发出赞同意见。 六、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赞同意见书上。 七、上指土地的总面积为115平方米,其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发出的第5882/2000号地籍图内以字母“A”及“B”标示。 八、根据该地点订定的街道准线,上指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面积18平方米的土地将脱离第21426号标示,并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 九、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并为着有关效力,已通知申请人有关修改批给的条件。根据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声明书,申请人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 十、因调整合同第三条款第一款所指的使用权价金而衍生的差额和第六条款所指的溢价金,已透过由土地委员会在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四日发出的第94/2001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七日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1015),收据副本已存档於该委员会的案卷内。 十一、合同第七条款第二款所指的保证金已透过 Banco Delta Asia S.A.R.L. 在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发出的编号CM01/LG/8377的银行担保书缴付。 第一条 款——合同标的 1. 本合同的标的为: 1.1. 修改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总面积115(壹佰壹拾伍)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龙嵩正街、其上建有第20及22号楼宇、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发出的第5882/2000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及“B”标示、并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1426和7389号及以乙方名义登录於该局第27032-G和26925-G号的土地的批给; 1.2. 基於新街道准线的规定,将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面积18(拾捌)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上指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的土地归还甲方,该土地将脱离来自清拆标示於第21246号的楼宇所形成的土地,并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产,作为公共街道。 2. 现时批出土地的面积为97(玖拾柒)平方米,其以下简称土地。该土地在上指地籍图中以字母“A”标示,其批给转由本合同条款所约束。 第二条 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七层高楼宇。 2. 上款所指楼宇的用途如下: 住宅:面积550平方米; 商业:面积83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