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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十四条及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按照附於本批示并作为其组成部份的合同,修改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积53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沙梨头街的土地的批给。该土地上建有106号楼宇,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774号。根据最新的街道准线,须将该幅土地当中无带责任或负担的17平方米的地块归属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便纳入公产。 二、为统一有关法律制度,将一幅来自清拆一幢位於澳门沙梨头街无门牌编号、毗邻106号楼宇、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11920号、面积157平方米的土地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并 由澳门特别行政区随後将之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 三、同时,将一幅面积25平方米、来自清拆同一街道的108号楼宇、标示於上指登记局第3285号的土地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中的9平方米将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余下16平方米则纳入公产。 四、上款所指的各地段将合并成为一幅面积202平方米的单一地段,以便作整体利用。 五、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 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2210.2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47/2000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Lung Cheong Hong, Limitada。 监於: 一、总址设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板樟堂街20至22号Lung Cheong大厦5字楼、注册於商业及汽车登记局C-15册第76页背页第5935号的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Lung Cheong Hong, Limitada为一幅面积53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沙梨头街、其上建有106号楼宇、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53L册第217页第22774号的长期租借土地的承批人。土地的所有权以承批人名义登录於G册第10900号。此外,承批人亦以完全所有权制度拥有两幅毗邻、面积分别为25及157平方米的土地。该等土地位於同一街道之108号及无门牌编号,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16册第195页背页第3285号及B-32册第38页背页第11920号,并以承批人名义登录於G-46L册第149页第7434号。 二、由於上指公司欲整体利用该三幅土地,故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递交一份建筑图则,根据副局长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该图则被视作可予核准。 三、因此,必须统一上述土地的法律制度。透过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一日呈交予行政长官的申请书,申请人请求批准将两幅面积分别为25及157平方米的土地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便再以长期租借制度将之批出,并请求修改一幅面积为53平方米的土地的长期租借合同。 四、在齐集所有文件及开展程序後,土地工务运输局制订了合同拟本,并送交申请人审议,除有关土地利用期限的条款外,申请人整体接纳该合同拟本,其中要求将利用期限由24个月改为36个月的申请已获批准。 五、这样,申请人将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九日发出的第4818/1994号地籍图内以字母“A”、“C 1”及“C 2”标示、面积分别为157、9及16平方米的土地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而澳门特别行政区则以长期租借制度将在同一地籍图内以“A”及“C 1”标示的土地批出。该两幅土地将与以字母“B 1”标示的已批出长期租借土地合并,从而组成一幅面积202平方米的单一地段。 六、根据该区的街道准线,需将申请人所赠与的该幅面积16平方米的“C 2”地段纳入公产,为此,土地需与第11920号标示的土地脱离;并使以字母“B 2”标示、面积17平方米的长期租借土地脱离第22774号标示,以纳入公产。 七、监於申请人所赠与、面积为16平方米的“C 2”地段的价值高於将纳入作利用标的地段之“B 1”长期租借地段的溢价金及经调整之利用权价金的总和,故无须缴付任何溢价金。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举行会议,对批准申请发出赞同意见。 九、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五日发出的赞同意见书上。 十、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并为着有关效力,已通知申请人有关受本批示规范的合同的条件,申请人透过二零零一年五月十六日由 Lai Hou,已婚,居於澳门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Kuan Fat”花园18字楼E和Che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