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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地下储气井(以下简称储气井)是指以储存压缩气体为目的的地下立式管状承压设备,主要用于汽车加气、天然气调峰和工业储气等,全国现有在用储气井4000口以上。为了加强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其安全运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储气井包括井筒本体、井口装置、固井水泥环以及井口装置与外部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或法兰密封面、焊接坡口、专用连接件等)。储气井的设计、材料、现场制造、检验检测应当满足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同时还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二、设计要求 储气井的设计单位应当同时持有A1级和SA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储气井设计应考虑整体安全因素,至少包括整体强度、失稳、疲劳、低温脆断、腐蚀、刚性失效(螺纹密封失效)等。储气井井口装置应易于拆卸,打开通径与井管内径相同,便于检验维修。 三、制造要求 (一)储气井制造单位应当取得A1级压力容器(限高压地下储气井)制造许可证,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主要生产设备应当满足《储气井制造许可资源条件》(附件1)的要求。 (二)井深、裸眼井直径、井斜角度和井间距应当符合图样及相关标准要求。 (三)井筒组装工艺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确保密封、无渗漏。井筒下井应当采用扶正器,确保井筒居中。 (四)储气井的受压元件、部件和水泥、密封脂、添加剂等原材料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图样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井址的地质条件应当适合现场制造。制造单位应当采取加装表层套管等措施确保储气井封固,并根据井址地质条件确定固井工艺。 (六)井筒与井壁间的环形空间应当使用水泥进行全井筒封固,并根据地质条件和固井要求选配水泥。固井水泥浆用量不应当少于理论计算量,且返出地面水泥浆密度应当不低于选配的水泥浆密度。 四、检验检测 (一)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新制造的储气井应当按《储气井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试行)》(附件2)的要求实施现场制造的监督检验;所有新制造的储气井均应当进行固井质量检测及评价,检测及评价参照SY/T 6592《固井质量评价方法》、SY/T 6641《固井水泥胶结测井资料处理及解释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 (二)在2008年12月31日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储气井进行一次全面自检自查。自检自查的内容包括原始资料、竣工资料、检验报告、运行记录、气密性试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是否齐全、固井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使用中是否出现异常等。储气井制造单位应当配合使用单位做好自检自查工作。 (三)投入使用满3年的储气井应当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对于影响检验的井口结构型式,使用单位应当在2009年3月1日前进行修理改造。经定期检验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储气井,应当立即停用或修理,经修理并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目前的条件,确定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开展储气井定期检验试点工作,指导并组织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储气井监督检验工作。定期检验试点工作应当不迟于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五、使用管理 (一)储气井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重点检查储气井是否存在泄漏、冒井、沉井、变形、损伤、腐蚀、部件松动等情况,并进行详细记录;加强作业人员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发现储气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用,同时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储气井应当按照第三类压力容器进行管理。储气井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和申报定期检验。 (三)储气井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对储气井至少进行1次气密性试验。 六、监督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储气井的安全监察工作,当前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对当地储气井的使用和制造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内容包括在用储气井的数量、使用登记情况、使用单位自检自查情况及拟建和在建的数量。摸底情况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并及时输入本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信息管理数据库。 (二)督促储气井使用单位开展自检自查、使用登记和申报检验,落实使用单位的主体安全责任。在日常安全监察中,增加对储气井的检查。一旦发现泄露、冒井、沉井等安全隐患时,应当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对未经现场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储气井一律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