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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实施监理,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职责,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安全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对施工现场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挡,在主城规划区施工的围挡设置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施工的围挡设置不得低于1.8米。施工现场的围挡设置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市政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5日内,报请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报告;发现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符合施工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修编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专项措施。 对于下列施工作业应当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需经专家论证、审查的,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按照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一)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基坑支撑系统应当经设计计算); (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四)建(构)筑物的拆除; (五)工程施工对毗邻建(构)筑物、树木和环境可能造成破坏的; (六)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作业。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安全牌、文明施工牌、重大危险源警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门卫,与工程无关的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执行下列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一)施工现场内的各种设施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确定的区域存放; (二)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临时用电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架设; (三)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设计、搭设,并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密目安全网封闭; (四)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等危险地点,应当设置围挡、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五)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应当设置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指挥,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业; (六)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应当经检验、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七)施工现场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八)拆除建(构)筑物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使用、安装、检测以及工程的建设、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并依照各自职责承担安全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检测、拆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得使用: (一)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的; (二)未经检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三)未办理使用登记,或者登记标志未置于该设备显著位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