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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群工[2008]166号
【颁布时间】 2008-10-16
【实施时间】 2008-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2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竞赛)和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职工技能竞赛(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竞赛)管理工作,促进中央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快速成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委举办的或国资委和国家有关部委共同举办的中央企业竞赛(国家级一类竞赛)、以及经国资委备案的集团公司(包括中央企业主体上市公司)竞赛。
  
  第三条 竞赛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凡与中央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受年龄、资历、学历和职务限制,均可参加竞赛。
  
  第四条 中央企业竞赛由国资委统筹安排。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竞赛由企业自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央企业竞赛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由国资委、国家有关部委的相关人员和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专家评判委员会和监审委员会。
  
  第六条 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竞赛的规划。
  
  (二)审议竞赛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竞赛承办单位。
  
  (三)审定竞赛规则。
  
  (四)研究决定竞赛奖励办法。
  
  (五)研究决定中央企业竞赛监审委员会、专家评判委员会名单。
  
  (六)审定获奖选手名单。
  
  (七)指导各中央企业开展集团公司竞赛。
  
  第七条 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资委群工局,为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一)拟订竞赛年度计划,申报实施方案。
  
  (二)审核竞赛承办单位组织、场地、设备、条件等。
  
  (三)聘请审查监审人员、专家评判人员、考务人员和参赛选手的资格,办理获奖选手晋升职业资格等级手续。
  
  (四)指导检查承办单位的竞赛筹备工作。
  
  (五)组织指导竞赛宣传工作。
  
  (六)印制颁发奖品证书。
  
  (七)总结竞赛经验,编发信息简报。
  
  (八)受理各集团公司竞赛规划和申报材料。
  
  (九)完成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中央企业竞赛专家评判委员会负责竞赛的技术工作,成员由国资委聘请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判委员由组委会办公室选聘,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
  
  (二)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并在该职业(工种)技术、技能方面获得较高荣誉。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四)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练掌握竞赛规则,现场运用准确恰当。
  
  (五)具有较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现场裁决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判工作。
  
  第九条 中央企业竞赛专家评判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起草竞赛规则。
  
  (二)起草技术文件,指定辅导资料。
  
  (三)负责竞赛命题工作。
  
  (四)检查验收竞赛场地、器械、设备等。
  
  (五)负责竞赛的评判工作。
  
  (六)负责竞赛的技术点评工作。
  
  (七)完成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中央企业竞赛监审委员会由国资委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负责试题的保密工作。
  
  (二)监督竞赛全过程。
  
  (三)负责竞赛结果的核实、汇总、上报工作。
  
  (四)受理参赛单位及选手的申诉。
  
  (五)完成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组成赛区组织委员会,在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赛区的组织工作,并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好竞赛的会务、赛务、宣传、安全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集团公司竞赛应成立组织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竞赛的工种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以适用范围广、技能要求高、关键岗位的通用工种为主,并考虑行业特点突出、技术含量高、参与范围广的特有工种。
  
  行业特有工种为石油石化、冶金、矿业、军工、电力、电信、运输、商贸、仓储、建筑、建材和旅游等行业主要特有工种。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竞赛每年举办,包括通用工种竞赛和行业特有工种竞赛。各通用工种竞赛每4年循环举办一次,同行业特有工种竞赛每2-3年举办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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