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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竞赛由中央企业轮流承办,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可自荐申请承办。行业特有工种竞赛坚持紧贴实际、公平公正、培养人才、服务企业的原则,按中央企业排序由各行业企业依次承办。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 (三)有专家技术队伍。 (四)有经费保障。 (五)赛区交通方便,设备齐全。 (六)安全制度健全,防范应急措施完备。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竞赛经费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参赛选手、单位的报名费、参赛费。 (二)承办单位支持。 (三)国资委专项经费。 (四)社会支持。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竞赛的工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央企业主业中所涵盖的工种。 (二)行业特点突出、关键岗位技术含量高、企业亟需高技能人才的特有工种。 (三)紧贴企业生产实际,结合行业发展方向,具有前瞻性、导向性的工种。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竞赛由企业参照本办法自行举办。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大型骨干中央企业举办的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竞赛,经企业申请,可向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备案。 第十九条 申报集团公司竞赛的各中央企业,须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资委群工局报送本年度集团公司竞赛的以下材料: (一)举办竞赛活动的申请备案表。 (二)竞赛工种情况说明。 (三)竞赛活动组织实施方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竞赛分初赛和决赛,在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统一协调下实施。 第二十一条 初赛由各中央企业自行组织,分实际操作比赛和理论知识考试。 第二十二条 决赛在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领导下,由承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决赛以实际操作比赛为主,理论知识考试为辅,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比赛的比例根据竞赛工种确定。提倡和鼓励决赛只设实际操作比赛,初赛理论知识考试成绩作为晋升职业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决赛包括开幕式、技能竞赛、闭幕式。 技能竞赛主要工作程序:抽签,实际操作考试,赛务发布会,成绩发布会,技术交流和专家点评等。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竞赛应邀请公证部门对竞赛过程及结果进行公证。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竞赛的承办单位应制订具体的宣传方案和宣传口号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扩大宣传覆盖面,并及时向中央企业竞赛组委会报送竞赛有关信息和总结。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竞赛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竞赛和集团公司竞赛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十八条 获得国资委和有关部委联合举办的中央企业竞赛各工种前5名的选手,报请国家相关部委授予全国或行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对第6-30名选手(人数不超过参赛选手三分之一),由国资委授予“中央企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国资委举办的中央企业竞赛决赛的前30名选手(人数不超过参赛选手的三分之一),由国资委授予“中央企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经国资委和国家相关部委备案同意的集团公司竞赛决赛各工种第1名的选手,报请国家相关部委授予全国或行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第2-5名选手,由国资委授予“中央企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在国资委备案的集团公司竞赛决赛各工种第1-3名的选手,由国资委授予“中央企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凡获得全国或行业技术荣誉能手称号和“中央企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选手,经有关职业资格鉴定部门审核后,可晋升一级职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积极承办、认真组织中央企业竞赛决赛的中央企业,颁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突出贡献奖”,对积极组织参加中央企业竞赛的企业,颁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优秀组织奖”。对组织完善、精心选拔、认证培训、成效显著的自行举办集团公司竞赛的中央企业,授予“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对在竞赛组织过程中,认真负责、成效突出的技能人才工作人员,授予“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优秀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三十二条 各集团公司竞赛可参照本章规定制订有关奖励办法。 第六章 会标会旗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竞赛和集团公司竞赛均使用中央企业竞赛会标、会旗。 中央企业竞赛会标为一角向上红色底面象征螺丝钉的正六边形,代表着高技能人才是企业的螺丝钉,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人才保证。六边形中留白色V字形表示胜利,体现劳动技能竞赛的竞技特点。上半部分是钻石型,象征高技能人才的宝贵和技能的高超。V字形似托起的双手,体现中央企业职工奉献精神。 中央企业竞赛会旗底面为白色,长方形,长与高之比为三比二。旗面正中印制会标,会标两面相对,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旗杆套为白色。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竞赛各赛区的场地、设备、宣传用品、纪念品等都应统一标注中央企业竞赛会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为打造国际一流的技能人才队伍,对中央企业参与国际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奖的选手,国资委审核后可参照本办法授予“中央企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第三十六条 各中央企业、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竞赛管理规定,并积极参加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