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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第175号令
【颁布时间】 2008-09-28
【实施时间】 2008-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3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一)

[接上页]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未提交新西兰授权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原产地声明或者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海关应当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
  
  第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等值保证金:
  
  (一)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二)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进口时就进口货物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也可以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等值保证金。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
  
  (一)经海关依法审定的货物完税价格总值不超过1000美元的;
  
  (二)海关已经依法就相同货物作出原产地行政裁定,确认货物原产地为新西兰,该行政裁定尚未失效或者被撤销的。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中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格式,不能提交电子格式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未正确填写,或者原产地证书所用的安全特征与海关备案资料不一致的;
  
  (三)原产地证书所列内容与其他申报单证不符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货品名称、数量及重量、包装唛头及号码、包装件数及种类与进口货物不相符的;
  
  (五)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6个月内,海关没有收到进口商、制造商或者生产商提交的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信息的,或者新西兰海关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六)新西兰未将相关授权机构的名称、授权机构使用的相关表格和文件所用的安全特征或者上述信息的任何变化通知中国海关的;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原产地证明有规避本办法有关原产地证书管理规定嫌疑的。
  
  海关认定进口货物不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应当向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进口货物不予适用协定税率告知书》(见附件5)。
  
  第二十条 《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新西兰授权机构签发,并加盖“正本”字样印章;
  
  (二)符合本办法附件2所列格式,并以英文填制;
  
  (三)含有包括新西兰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等内容的安全特征;
  
  (四)具有不重复的原产地证书编号;
  
  (五)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应当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并且仅对应一份《进口报关单》;
  
  (六)注明确定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向原签证机构书面申请在原证书正本有效期内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该副本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_日期_____)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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