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七条 中心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以及办理期限等情况进行检查。 中心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进驻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责令改正或提请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在中心设立窗口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或已在中心设立窗口又在其他地方受理申请的; (二)未按规定派驻或无正当理由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相互推诿、拖延不办、未及时答复相关部门咨询,或者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政务服务事项无法办结的; (四)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不能取得一致而擅自决定的; (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六)未按规定将政务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及时、准确、真实地载入政务服务信息系统的; (七)未在期限内依法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心或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照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者乱作为的; (二)工作纪律散漫,服务态度恶劣的; (三)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违规收费、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违反政务服务工作管理制度,贻误政务服务工作的。 第二十条 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办事窗口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未在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机构,应当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并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或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提供的政务服务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纳入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政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