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08-08-04
【实施时间】 1988-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39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2008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电信通信线路设施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党、政、军、民的国内、国际通信任务。为加强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确保通信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通信线路设施主要包括:
  
  (一)架空线路:电杆、电线、光缆、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
  
  (二)埋设线路:地下、水底和管道电缆、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光信号放大站、电缆充气站及其它附属设备。
  
  (三)无线设施:无人值守通信基站(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和相应的供电设施及其它附属设备。
  
  (四)用户线路:各类至用户终端的光电缆交接箱、配线电缆、分线盒、下户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进行保护通信线路设施的宣传教育,组织沿线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进行护线联防。通信线路设施遭受自然灾害的损坏时,应及时组织力量协助通信运营企业进行抢修,恢复通信。
  
  第四条 各通信运营企业及其线路维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维护工作制度,认真对通信线路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加强巡回检查,广泛开展护线宣传,与沿线各单位密切联系,共同搞好护线联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破坏通信线路设施的案件。
  
  第五条 我省城乡各单位和每一个公民,都有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责任,对破坏通信线路设施,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或电信管理机构检举揭发。
  
  第二章 通信线路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 各级政府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应考虑电信通信的发展。通信运营企业应将电信通信发展规划提交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可能将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与道路、桥梁、涵洞、房屋、住宅小区等的建设同步安排,或者为通信线路设施预留管道和位置。
  
  第七条 通信运营企业设置电杆和埋设光缆、电缆所需的土地,无偿使用。
  
  建设微波站或其它通信站(台)及巡房所需占用的土地和林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用土地、林地手续。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八条 建设电信通信线路设施需拆除其它地下设施,拆迁地面建筑物,改变建筑物结构,或砍伐树竹时,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应予以支持;通信运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协商,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负责改建、加固、修复或作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九条 架设电杆、埋设光缆、电缆和设置其他通信设施,应尽量避开公路,如必须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电杆,埋设光缆、电缆和设置其它通信设施时,通信运营企业应先征得公路、公安和城建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 建设电信通信线路设施时,应爱护农作物和树竹,施工中要尽量减少损害。需要铲除或损坏农作物时通信运营企业应按规定给予赔偿;砍伐树竹,应按《森林法》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砍伐。
  
  第三章 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通信线路设施一般不得迁改。必须迁改时,应当征得电信设施产权人的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在通信线路设施附近兴建或改建道路、桥梁、涵洞、房屋、农田水利工程,敷设管线,设置售货亭(摊位),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物件,疏通航道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或影响通信畅通的,应事先征得通信运营企业同意,并采取技术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在通信线路设施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一般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通信运营企业,并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兴建输电线路、电气铁道、广播线路或安装无线电干扰性电气设备,兴建有腐蚀性排放物的设施,生产爆炸性产品的工厂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和影响通信畅通的,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通信运营企业,并采取严格的技术防护措施。
  
  输电线路、广播电视线路与电信通信线路交越未达到规定标准空间距离的,通信运营企业与电力、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共同协商,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因施工作业或其它原因损坏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和阻断通信,应承担修复线路设施的费用,赔偿因阻断通信给通信运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