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颁布时间】 2008-07-23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4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7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
  
  (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广东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六)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七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六)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八)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九)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商标注册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拟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转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对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举行听证会,听取其陈述、申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