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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颁布时间】 2008-04-23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43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徐唐先
  
  2008年4月23日

  
  
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划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和相关费用标准,组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四)推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现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区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九条 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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