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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颁布时间】 2008-04-23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4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徐唐先
  
  2008年4月23日

  
  
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机关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类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行政单位和区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以及管理情况,并将资产收益、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七条 行政单位在资产配置时,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市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重新购置;对行政单位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负责统筹调剂。
  
  第八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审核本单位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附送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九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做到账、卡、实物相符,并应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或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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