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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
【发文字号】 民发[2008]132号
【颁布时间】 2008-09-05
【实施时间】 2008-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5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住址;
  
  女, 年月日出生,初(再)婚
  
  住址;
  
  二人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备注:
  
  (一方或双方系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每次结婚时间、离婚时间且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特此证明
  
  年月日
  
  (二)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男, 年月日出生,初(再)婚
  
  住址;,女, 年月日出生,初(再)婚
  
  住址; 。
  
  二人于年月日结婚(系初、再婚),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如下:
  
  姓名: (男、女), 年月 日出生。
  
  备注:
  
  (属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再婚前的婚姻、子女情况,包括原婚姻的对方姓名、结婚时间、何时生育子女及子女姓名、归属等情况)
  
  特此证明
  
  年月日
  
  附件3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编号
  
  民政局:
  
  依据《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规定,兹证明(被捡拾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被 (捡拾人)捡拾,未查找到其生父母。
  
  特此证明。
  
  县(区)公安局(分局)派出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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