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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28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骆玉林 二○○七年七月九日 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绿地、空间、水域、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店招店牌、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交通、园林、公安交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化市容,规范设置,与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五)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六)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七)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九条 本市市区内主要城市道路两侧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市区内快速路和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严格控制。 第十条 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第十一条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不得超过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不准设置框架式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合同等; (五)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