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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颁布时间】 2007-07-09
【实施时间】 2007-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6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设置户外广告需占用城市道路、场地、绿地的,须经相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申请人方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市区内设置店招店牌的,由所在地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设置路名牌、候车亭、电话亭、路灯杆等公用设施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和交通运输工具上设置广告的,首先到市、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后,方可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其产权人的同意,并签订使用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取得。
  
  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由西宁市城市资产经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范围和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拍卖公共场地或者公共设施上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市财政、审计、监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偿使用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收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3年;但霓虹灯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4年,电子显示屏广告和50平方米以上高杆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5年。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户外广告的发布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者不予批准延期的,设置人应当及时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应当自设置批准之日起45日内完成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设置审批自行失效,但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三)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造型美观,装饰新颖。
  
  第二十三条 利用固定线路运营的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
  
  (二)不得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
  
  (三)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第二十四条 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到期必须自行拆除。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经准予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
  
  (二)户外广告破损、倾斜、残缺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新;出现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存有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
  
  (四)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不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标明设置许可证号、核准登记证号和发布人名称(店招店牌除外)。
  
  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保证一定的时间或版面用于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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