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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8号
【颁布时间】 2008-08-25
【实施时间】 2008-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63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2008)

[接上页]

  第十九条 应试人员发现试卷印制有误或者不清晰的,可以向监考人员反映,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第二十条 应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随意站立或者随意走动,不得查看或者窥视他人答题卡,不得传递答题卡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任何信息,不得在考场内吸烟。
  
  第二十一条 应试人员提前答完试卷的,可以在座位上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卷后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试人员应当立刻停止答卷,并将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离开考场。
  
  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或者答题卡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喧哗。
  
  第五节 监考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当在总监考人的指挥下,明确岗位,按照分工完成下列工作:
  
  (一)每科考试开始前25分钟,各考场两名监考人员一同到保密室或者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和答题卡。
  
  (二)考试开始前10分钟宣布考场规则,当众启封答题卡封装袋并向应试人员分发,要求应试人员及时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和填写、填涂准考证号码或者粘贴条形码。
  
  (三)每科考试开始前3分钟,当众启封试卷封装袋,核对无误后向应试人员分发试卷。
  
  (四)逐个核对应试人员与其持有的身份证件、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核对应试人员准考证号码与座位上粘贴的号码是否一致;检查应试人员在答题卡上填写的姓名、填涂的准考证号码或者粘贴的条形码是否与其姓名、准考证号码一致。
  
  (五)在考试期间维持考场秩序,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
  
  (六)考试结束前15分钟向应试人员发出时间提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要求应试人员立刻停止答卷并将答题卡翻放在考桌上离开考场。
  
  (七)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写明考场秩序状况、缺考人员准考证号、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以及处理经过等详细情况。考场记录单应当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与所在考场的有效答题卡一同放入答题卡封装袋中封装,另一份交由巡考人员带回交给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八)每科考试结束后,按照所在考场的应试人员人数清点答题卡,将清点后的答题卡按考号顺序排序并封装。封装时应当在答题卡封装袋开口处加贴密封签、加盖骑缝章,并在答题卡封装袋正面写明考点城市、考场编号、有效答题卡数量,签名后交由试卷保管人员存入保险柜。
  
  (九)每科考试结束后,清理考场并对考场进行封闭,考场钥匙由监考人员专管。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临场生病的,应当联系考点配备的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治疗;对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当说服其终止考试。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或暗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闲谈、接打电话或者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六节 巡考
  
  第二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各考点委派巡考人员。巡考人员应当参加考点知识产权局在考试前召开的监考职责说明会。
  
  第二十七条 巡考人员应当在试卷到达之前检查各考点试卷存放处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查看考场设置和监考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节的规定;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向考点知识产权局指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必要时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报。
  
  第二十八条 巡考人员应当全程参加试卷和答题卡的接收、存取、运送、分发、销毁等项工作;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考点知识产权局指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必要时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报。
  
  第二十九条 在考试过程中,巡考人员应当对各个考场进行巡视,查看各考场秩序是否正常。
  
  第三十条 在全部科目的考试结束之后,巡考人员应当及时安全运送有效答题卡返回,交至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保密室。
  
  第七节 阅卷
  
  第三十一条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统一阅卷的组织协调工作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二条 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科目采取机读阅卷方式;专利代理实务科目采取无纸化人工阅卷方式。
  
  第三十三条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考试结束后公布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科目的试题及其参考答案;公众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对参考答案提出意见。
  
  第三十四条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拆封答题卡封装袋、机读阅卷、扫描答题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共同完成。
  
  第三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参加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评阅工作,由相关专家组成阅卷领导小组制定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评分标准,阅卷人员应当根据评分标准认真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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