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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六条 阅卷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将答题卡带出阅卷地点,不得损坏或者丢失答题卡,不得外传与阅卷有关的信息。发现答题卡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七条 考试成绩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分数情况。 第八节 成绩公布与复查 第三十八条 阅卷工作结束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公告形式说明成绩公布日期、成绩单获取途径和成绩查询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应试人员认为其考试成绩有明显异常的,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逾期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考试成绩复查仅限于重新核对答题卡各题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误。应试人员不得亲自查阅其答题卡。 第四十条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复查工作。 复查结果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提出复查请求的应试人员。 第四十一条 复查发现分数确有错误需要予以更正的,经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名,报考核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更正分数。 更正分数的答题卡及相应复查文件一并留存两年,用以备查。 第四十二条 除本规则第四十一条所述情形外,考试成绩公布半年后,经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将答题卡销毁。 第九节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九十九号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同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