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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观,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户外广告市场,提高户外广告设施的档次和品位,有效配置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等(下称设施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公益广告牌、路牌、宣传栏(画)、站牌、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等构筑设施;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气球等其他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包括: (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如带支架的广告牌(包括擎天柱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实体广告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气球、布幅等; (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墙面牌匾、建筑标牌、电子显示屏、悬挑广告、楼顶广告、檐下悬挂广告、道旗等; (四)粘贴式:指以粘贴方式附着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各种告示、招贴、标语等; (五)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浮雕式建筑广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第五条 鼓励使用新材料、新方式设置户外广告,城市主干道两侧的楼顶、楼体广告牌应当采用高档材料并以霓虹灯或LED多面翻、电子屏等方式设置,逐步取缔低档劣质材料制作的广告牌。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城市特定功能布局、用地性质特点和地形地貌特征,分析人口密度、活动频率和分布情况并结合城市夜景效果,确定城市的总体广告布局,明确广告特色分区,按年度制定城市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指导原则。 第七条 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指导原则,结合市容市貌专业规划和标准审批。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招标、拍卖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全市户外广告档案,准确掌握全市户外广告设置情况,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九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容市貌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取缔无许可手续或手续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市各区市容管理部门从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 第十条 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取得。 第十一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所得收益全部由市财政专户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用于城市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使用者凭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置手续。 设置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置许可手续。 申请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申请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设置载体使用协议书;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三份; (五)1:500地形图一份(独立支撑式类户外广告设施提供)。 第十三条 凡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须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广告的内容,不得出现虚假、淫秽的广告内容和画面。 单位、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的设置载体设置发布自己的名称、产品、服务或经营项目等内容的户外广告(包括店堂牌匾广告),广告内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手续。并需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城市空间使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