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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党委纪检[2008]122号
【颁布时间】 2008-08-14
【实施时间】 2008-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6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在改制重组中强化集团公司控制力。落实《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研究中央企业调整重组和资源整合方案,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并购重组。继续深化资产经营公司试点工作,探索不良资产处置、困难企业退出和存续企业改革重组的途径方式。鼓励和推进中央企业非主业资产剥离重组。到2010年,多数中央企业成为主业突出多元股东的集团公司。到2012年,中央企业内部非主业资产分离重组工作基本完成,企业之间非主业资产合理流动机制基本建立,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合理,产权管理层次基本控制在三层以内,集团公司控制力显著增强。
  
  3.在深化改革中加大治本力度。继续深化中央企业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推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工作。加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调控工作,推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及转制科研院所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完善的“重业绩、讲回报、强激励、硬约束”的薪酬管理机制,逐步构建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经济效益、业绩考核联系密切,与职工收入分配关系协调、差距合理的分配格局。进一步完善薪酬管理办法和调控措施。探索中央企业非上市公司中长期激励办法,推进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市场化、规范化、科学化。督促企业规范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建立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五)发挥纠风的社会作用,履行公共服务行为责任。
  
  1.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督促企业重点做好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生产安全等工作。开展对治理环境污染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追究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责任。
  
  2.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加强对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严肃处理安全生产事件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
  
  3.规范企业公共服务行为。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协助治理公共服务企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问题。民主评议行风,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收费行为,及时处理职工群众合理诉求。
  
  4.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对中央企业执行有关企业改革、企业重组改制、政策性关闭破产、劳动人事分配等政策和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并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六)发挥惩处的治本作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运行。
  
  1.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重点查处企业重组改制、产权流转、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违规交易、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以及严重违规违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严肃查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内外勾结、权钱交易以及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以权谋私、非法获利的案件。调查处理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以及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依纪依法处理并追究违纪人员责任。
  
  加大对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三重一大”制度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的案件,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案件,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过程中以权谋私的案件,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的案件,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的案件,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案件,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以及滥发补贴和奖金的案件。
  
  2.继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指导和督促中央企业查处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土地出让、资源开发、营销采购,特别是招投标中的商业贿赂案件。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继续做好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企业信用体系,严禁国(境)外分支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积极推动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3.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严肃执纪、文明办案等规定,完善查办案件的制度和程序,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做好案件审理和申诉复议复查工作,推进中央企业实行案件审理工作责任制,注重案件审理工作时效性,提高办案水平。国资委纪委继续加强对中央企业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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