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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防信息动员办法》已经2006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智权 2006年8月18日 江西省国防信息动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信息动员建设,保障战时快速、有效地实施国防信息动员,提高平战转换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国防动员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防信息动员,是指国家平时储备和战时调动信息网络、设施、设备(软件)及专业人才等各种资源,以适应战争需求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国防信息动员是国防动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国防信息动员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国防动员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国防信息动员遵循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动委)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信息动员工作。 各级国动委设立的信息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动员办),在本级国动委的领导和上级信息动员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防信息动员工作。 信息动员办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国防信息动员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信息动员办在省国动委的领导和南京军区信息动员办的指导下,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防信息动员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命令、指示,编制本省国防信息动员工作规划、计划和预案,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二)组织开展本省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 (三)拟订本省信息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年度计划,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全省信息装备、物资储备计划,具体负责信息装备、物资的动员征用; (五)组织开展本省国防信息动员演练; (六)组织国防信息动员技术研究及其成果推广应用; (七)组织实施战时国防信息动员和支前保障工作; (八)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国防信息动员工作; (九)与国防信息动员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设区市、县(市、区)信息动员办在本级国动委的领导和上级信息动员办的指导下,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国防信息动员职责。 第七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信息动员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平时开展国防信息动员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国防动员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信息动员办成员单位平时开展国防信息动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经费开支。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为国防信息动员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第三章 平时动员准备 第九条 建立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制度。 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范围,包括信息网络资源和主要设施(含应急机动通信设施)及通信能力,信息设备(含软件)生产及储备能力,信息科研机构分布及科研能力,各类信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及培训能力等。 第十条 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立足战时动员需要,遵循准确、实用、规范的原则,周密计划,严密组织,确保质量。 第十一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按照本级国动委或者上级信息动员办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 通信、电力等中央驻赣企业的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由省信息动员办统一组织,有关信息资料由省公司统一提供。设区市、县(市、区)信息动员办需要使用本行政区域内上述企业的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资料的,省信息动员办应当提供。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必须依法接受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不按要求提供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资料,由组织调查的信息动员办统一管理和使用。各级信息动员办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对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有关单位、个人对所掌握的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资料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应当按照本级国动委和上级信息动员办的指示,依据当地国防信息动员潜力和战时军队的需求,编制国防信息动员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经本级国动委批准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