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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及其成员单位以及承担国防信息动员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国防动员等级和预定的战时动员任务,编制国防信息动员预案。 各级信息动员办应当根据国防信息动员预案,适时组织开展国防信息动员演练。开展信息动员演练应当报请本级国动委批准,并报上级信息动员办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南京军区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工作。 前款所称信息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是指为适应国防需要,增强战时通信保障能力,对新建、改建的信息基础设施采取的使其具备国防功能的工程技术措施。 信息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目录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信息动员办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五年规划和本省的需求,组织拟订本省信息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年度计划,提出应当贯彻国防要求的信息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贯彻国防要求的信息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八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信息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 承担贯彻国防要求的信息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贯彻国防要求的信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信息动员办备案。 第十九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信息基础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危及贯彻国防要求的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不得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实行国防信息动员物资储备制度。 负责储备国防信息动员物资的单位,由省信息动员办在编制省级国防信息动员预案中确定。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按照储备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登记保管制度,定期检查、清点、维护和保养,不得损坏、丢失。 未经本级国动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国防信息动员储备物资。 第二十一条 省信息动员办应当根据国防信息建设需要,指定预备转产、扩产国防信息产品的民用企业。 被指定的预备转产、扩产国防信息产品的民用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动员预案,储备相关技术、科研人才,保证生产设备的技术状况良好,做好战时转产、扩产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二条 省信息动员办应当在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全省国防信息专业保障人才数据库。 各级信息动员办应当根据本级国动委的要求,加强信息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信息专业保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技术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二十三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应当在本级国动委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国防动员网络系统,实现国防动员信息的数字化管理,提高快速动员能力。 各级信息动员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防动员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相关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对可用于国防的信息技术进行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 第四章 战时动员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根据上级的命令和部署,各级信息动员办的全体成员和参战、支前的信息专业保障人员应当立即进入指定位置,按照本级国防动员支前指挥部的指令和各自职责,全面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应当根据战时需要,及时修订国防信息动员计划和预案,报本级国动委批准后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应当在本级国动委的领导下,根据战时需要,组织开通军地通信枢纽联络线,迅速建立军地统一的通信网,建立情报信息接收平台。 第二十八条 省信息动员办在省国动委的领导下,根据战时需要依法实行无线电管制。管制区域内设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管制的规定。 省、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并采取抑制干扰的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根据本级国动委的命令,负责动员作战急需的信息专业保障人员支援前线,或者成建制地组织信息专业保障队伍配合部队作战,参与部队应急通信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