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署监发[2008]334号
【颁布时间】 2008-08-04
【实施时间】 2008-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80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开展好进出境快件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进出境快件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署监发[2008]22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海关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通知》各项要求,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扎实推进专项行动,确保进出境快件的安全、顺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随着北京奥运会开幕的日益临近,奥运安保形势越来越紧迫,各海关单位必须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克服麻痹思想和厌倦情绪,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把专项行动工作完成好。同时,要树立机遇意识,注意积累经验,把有效、可行的措施和做法制度化,改进和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实际监管工作。
  
  二、明确快递企业法律责任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大多数快递企业都能主动配合海关快件监管工作,部分企业表示将努力做到申报的商品品名与实物相符。为使专项行动得到快递企业的支持和参与,请各直属海关在严格核查快递企业资质、信誉程度、守法状况等条件下,本着自愿的原则,通过签订合作备忘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海关和快递企业的责任、义务。对快递企业保证做到申报商品品名与实物相符的快件,在2008年9月20日后可以适当降低开箱查验率。
  
  与海关签订合作备忘录的快递企业承运的快件中,如发现有申报商品品名与实物不相符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大小,暂停执行或者立即停止执行备忘录。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海关单位要加强对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进出境快件的实际监管、提高过机率和开箱查验率的做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是确保我国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需要,是法律赋予海关的职责,要争取快递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请各关以总署草拟的《海关与快递企业加强快件监管的合作备忘录范本》(见附件)为基础,与快递企业签订合作备忘录。备忘录首次签订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效期满后,双方可视情况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和续签的有效期限。
  
  附件:
  
  
海关与快递企业加强快件监管的合作备忘录范本

  
  甲方:***海关
  
  乙方:***快递企业
  
  为确保海关依法行政,加强对进出境快件监管,打击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提高快件通关效率,保障报关人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经相互协商,就加强快件监管事项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双方就强化进出境快件的实际监管建立合作机制。在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本备忘录明确的责任前提下,甲方在应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对乙方承运的进出境快件实施分类监管;乙方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根据甲方的要求,积极配合海关加强快件通关监管工作,在快件经营中实行风险管理。
  
  二、双方就加强进出境快件监管建立联系协调机制。甲方负责联系协调的部门是;乙方负责联系协调的部门是 。
  
  为加强信息沟通,协商解决合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双方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任何一方可建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乙方在进出境快件通关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前向海关传输进出境快件舱单电子数据。
  
  (二)建立并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内件制度,核对品名、实物,向海关申报正确、完整的信息。
  
  1.对已与本企业签订长期运输服务合同的境内A类、AA类企业收发的快件,验视内件比例不低于20%。
  
  2.对已与本企业签订长期运输服务合同的境内B类企业收发的快件,验视内件比例不低于60%。
  
  3.对已与本企业签订长期运输服务合同的境内B类以下,以及未与本企业签订长期运输服务合同的境内企业收发的快件和对以现结方式支付运输费用的快件,应 100%验视内件。
  
  4.对境内收发件人为个人的快件,应100%验视内件。
  
  (三)建立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在快件抵达口岸前,提前对进出境快件及收发件人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对确定为高风险的快件,应当主动向甲方提供有关信息。
  
  (四)不得承揽、承运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处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