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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49号
【颁布时间】 2002-11-11
【实施时间】 2002-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9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外经贸委《关于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的意见
  
  (市外经贸委二00二年十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走出去”的开放战略,鼓励本市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分工与竞争,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在更高水平上完善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首都对外开放新格局,促进首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现对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的原则
  
  本意见所指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经本市申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地区)进行直接投资,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
  
  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主要指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利用境外的资金、技术、市场和人才优势开发高科技项目;鼓励和支持具有资金、技术、管理和品牌优势的各类企业,通过建立境外生产基地,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以及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带动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散件和劳务的出口;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到境外设立贸易公司、营销网点、商业连锁店和服务公司等,开展国际化经营,带动本市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产品的出口。
  
  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应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充分利用“引进来”积累的物质和技术基础、对外关系、交流渠道及有益经验,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坚持从经济发展的现实基础和结构调整的实际需要出发,带动产品、设备、技术和劳务出口,弥补国内资源不足,扩大融资渠道,有选择、有重点地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开拓国际市场;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国际市场为导向,引导企业选准市场、项目和合作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开展跨国经营;鼓励企业制定境内外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境外企业要创建适宜于在当地发展的经营体制,实施当地化的人才战略,建立工效挂钩的激励机制。
  
  二、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
  
  (一)在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下设立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扶持本市重点对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将用于境外投资项目在国内的贷款贴息;用于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开具的有关保函提供担保和垫支赔付。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援外优惠贷款、外贸发展基金、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和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大力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
  
  (三)外汇管理部门对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免收汇回利润保证金。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带动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出口的远期收汇核销,有关单位在报关后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可按远期收汇核销办理。
  
  (四)由境外加工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项目带动的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半成品等的出口,享受国家及本市的出口鼓励政策。
  
  (五)从事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企业申请批准的周转外汇贷款,按规定由国家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另外由市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贴息。
  
  (六)企业经国家批准到境外设立本市产品的营销网点、商业连锁店的重点项目,从各商业银行申请的周转外汇贷款,由市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贴息。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大对境外投资和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的支持力度
  
  (一)市外经贸委要积极协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国内公司和机构,对本市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外汇险、征用险等有关险种的保险服务。协助企业利用国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进行外汇冻结险、资产征用险、合同终止险等投资风险的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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