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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经国家批准的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向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派遣常驻人员,凭《境外企业批准书》或对外承包工程中标文件和合同,到市外经贸和市外事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上述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适当数量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市外经贸和市外事主管部门批准后,简化有关人员临时出国(境)审批手续,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 (三)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研究制定全市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的发展规划及指导政策。研究制定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根据境外投资的主要方向和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分工、突出重点,避免盲目投资和无序竞争。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协调力度,简化报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提供集中服务,积极协调解决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项目中的重大问题,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发挥各类投资促进服务组织的作用,主动与外国政府机构、经济组织驻华、驻京商务(贸易)代表处,我驻外各类经商机构及境外各类经济组织,港澳地区经贸机构驻京代表处等建立沟通联系渠道,收集境外有关投资环境、国际市场方面的信息,并及时向企业发布。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在财务、金融、防范风险、信息咨询、人员培训和市场开发等方面,为开展跨国经营的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六)市外经贸委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的管理工作。建立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和评价考核监督体系,研究运用资信记录等办法加强对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企业的管理。加强与外经贸部和我驻外使(领)馆商贸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做好统计工作,全面掌握本市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的发展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