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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庭审调查阶段 (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二)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知悉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是否有异议,是否自愿认罪;是否知悉庭审前书面告知的认罪和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否同意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 (三)征询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和公诉人是否同意简化适用,诉讼各方一致同意的,审判长宣布:“鉴于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根据×方的书面建议,×方同意,本院决定(部分)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四)对无异议的事实,被告人可以简要或者省略陈述;对有异议的事实,被告人可以重点陈述。 (五)对被告人无异议的事实,控辩双方可省略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重点对有异议的事实讯问、发问。合议庭可以补充讯问。 (六)对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控辩双方可不详细举证,仅需对证据的主要内容、所证明的事实和来源简要宣读或者说明。证明同一事实、情节的组合证据,可以一并简要举证、概括说明,再由对方质证和发表意见。 (七)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或者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重点举证、质证和发表意见。 (八)附带民事诉讼的庭审调查,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各方的共同意愿,当庭调解审理或者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 第二十二条 庭审辩论阶段 (一)对经过庭审调查各方无异议的事实、证据,控辩双方可省略对相关内容的叙述和辩论;针对有异议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有争议的罪名、影响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重点辩论。 (二)控辩双方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建议。 (三)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帮助教育阶段,不得简化。 (四)审判长应当综述控辩双方的辩论要点。 第二十三条 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第二十四条 全部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当庭宣判;定期宣判的,一般不超过庭审后十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宣判前的任何阶段,发现有不符合第九条规定或者具有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转为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诉讼各方,审限不重新计算。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控辩双方可以建议或者申请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记入审限。 第二十六条 制作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判决书(见附件样式3),在审判经过段中写明:“因被告人×××(部分)自愿认罪,根据×方的建议,×方同意,本院决定(部分)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在判决书的理由段中写明:“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部分)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或者加“被告人已先予执行附带民事赔偿、财产刑和退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引用刑法第第六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附件:《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建议书》、《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权利告知书》和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书样式及程序专用章样式,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分别统一制作下发试用。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诉讼文书样式三份。 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诉讼文书样式1 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建议书 北京市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 年 月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诉字()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部分)认罪,我方建议(部分)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请在接到本建议书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法院答复是否同意简化适用,受理法院在出庭通知书中通知是否简化适用。 北京市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分院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 年月日 注:为尽量减少往来诉讼文书,采用各方通用的样式。由建议方根据他方人数填写数份,交法院送达或者转告他方。建议书的抬头、落款处列有各方称谓的空格,是否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部分)认罪,是否建议(部分)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各方可根据诉讼对应方或具体案情的需要,制作、填写、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