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沪高法民一[2005]17号
【颁布时间】 2005-09-20
【实施时间】 2005-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7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医疗过失赔偿纠纷案件办案指南

[接上页]

  第六条 医方否认患方违约请求权的,应举证证明根据医疗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抗辩事由,该请求权已受制、阻碍及消灭的要件事实。
  
  [说明]
  
  医方的抗辩事由通常有:
  
  1、医方未形成医疗合同;
  
  2、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具有医疗过失,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常规;
  
  3、医方的医疗行为具有免责事由。包括:(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患方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责任中,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以不超过合理预见的损失范围为限。条件允许的也可继续履行。
  
  [说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承担医疗合同违约责任最主要的形式。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对因此给他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以预见的间接损失予以赔偿,以合理预见的损失为限,直接损失是指患方因医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实际减少,如患者病情恶化而延长治疗期限所导致的治疗费用的增加;可以预见的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的损失,如患者因治病不能正常工作导致收入的减少。
  
  同时由于医疗行为是一种带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医师不愿意继续为患者医疗的,继续履行变为不可能,但有些条件下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愿意委派同样技能的医师继续为患者治疗的,继续履行也可成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这里条件允许的是指主客观条件,其中客观条件包括治疗方式、治疗手段、患者本身情况适宜。
  
  第三节 医疗过失的侵权责任
  
  第八条 患方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导致不良后果产生,构成侵权的,患方应首先举证证明:(一)患方到医方就诊的事实;(二)因就诊造成损害的事实。
  
  [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不少患者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在医疗侵权纠纷中,患方是无须举证的。实际上这也是一种误解。因为,只要是诉讼,就需要首先具备诉的基本要素。如具有诉的利益、是适格当事人等等。而患方要求医方承担责任,同样也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这一点和医疗违约纠纷一样。也就是说,患者在起诉时的举证标准,起码要达到能使法官认为,依据他目前提供的这些证据,可以初步推断其主张的事实可能成立就可以了。因此,在医疗侵权纠纷中,患方起码还要对如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医方对其实施了医疗行为;(2)自己受到了损害。在具备这两个起码证据的基础上,基于损害和医疗行为的存在,推定是医疗行为造成自己损害(因果关系),并进一步推定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失);而人身健康和生命权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不得侵害,侵害即为违法(不法性)。至此,侵权应有的基本要件才算基本具备,也才能推定侵权行为的成立,并要求医方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就等于允许任何人不需要任何理由和证据,都可以随意对医方提起诉讼。
  
  第九条 医方否认患方侵权请求权成立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失。
  
  [说明]
  
  当患方对此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医方应当提供证据反驳患方的诉讼请求,即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医方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方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是:患者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并且其在治疗过程中也是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医方则通过检查、化验等诊疗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状况,制定治疗方案、熟悉治疗过程,医方比患方更有能力提供其医疗行为实际状况,从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应由医方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其次,按照举证责任实质分配标准,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一方当事人负担。诊疗过程中的检查、化验、病程记录都由医方实施或掌握,医方是控制证据源、距离证据近的一方,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标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