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颁布时间】 2002-10-10
【实施时间】 2002-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51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本溪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接上页]

  (二十)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损坏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公共广告栏的,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标语、广告的,每处处以50元罚款;
  
  (二十二)擅自在临街悬挂标语等宣传物品或超过悬挂期限未摘除的,处以200元罚款;
  
  (二十三)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经营性宣传物品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擅自设置招牌、阅报栏、招标栏、指路牌、橱窗、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或破损未及时整修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擅自设置雕塑或雕塑品破损、污染,其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未及时修整、清洁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擅自设置废品收购点或废品收购场地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清除,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和其它杂物的,每次处以2元罚款;
  
  (二)从室内及各种车辆上抛撒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三)乱倒垃圾、粪便,乱泼、乱排污水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道路、街巷、公园、广场、空地等露天场所焚烧垃圾等物品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向公厕内倾倒垃圾、污水、废弃物的,处以3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及时修复或更新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街路施工或植树、修剪树枝、栽种花草、清掏下水污泥等不及时清运的,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罚款;
  
  (八)公厕和小区化粪池粪便满溢,管理单位不及时清除的,每日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九)在城市道路运输泥土、沙石、生活垃圾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不采取覆盖、密封措施或者措施不力造成飞扬、遗撒的,每车次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机动车带泥上路,造成路面污染,每车次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未达到作业标准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市场、摊区、摊点等经营场地卫生不洁的,对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处以2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在垃圾桶、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十五)在城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六)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车容不整洁,畜粪落地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七)建筑施工单位、临街单位或个人拒绝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或不按责任书规定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因施工妨碍垃圾、粪便正常清运,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清除的,每日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九)单位排放非有毒有害垃圾未办理排放许可证或未按指定地点排放的,每车次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十)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占用环境卫生设施或不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医院、疗养院、屠宰厂、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制药厂等产生的废弃物,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乱排乱卸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清除,并处以罚款:
  
  (一)拆除单位或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清除建筑垃圾的,处以200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堆放建筑垃圾的,按每日每吨处以责任单位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以责任人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将建筑垃圾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按每日每吨处以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乱倒建筑垃圾的,按每日每吨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处以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及袋装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清除,并处以罚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