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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
【颁布时间】 1999-11-15
【实施时间】 200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1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1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听证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第三条 听证程序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诉或者检举;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或者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各行政机关对申诉或者检举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听证适用范围
  
  第五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本条前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第六条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七条 听证由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法定授权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授权组织组织听证。
  
  行政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第八条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其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主持;行政机关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由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主持听证。
  
  第九条 行政处罚听证实行听证会制度。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由负责听证的机构指定。组织听证的机关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听证员参加听证。
  
  听证主持人应由在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听证员设1名以上4名以下,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听证会应设书记员1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四)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宣布结束听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凡从事听证工作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并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培训考核。
  
  听证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指导实施。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本案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
  
  (四)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当事人申请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举行听证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案件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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