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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9-01-11
【实施时间】 2009-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43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一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应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能力,最大程序地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级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按照其严重程度,一般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Ⅰ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特别重大损害。
  
  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或3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重大损害。
  
  Ⅲ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受伤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较大损害。
  
  Ⅳ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境内发生的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Ⅰ级、Ⅱ级道路交通事故。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处置;联动有序、保障有力;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科学高效、依法规范;协调一致、信息共享。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成立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安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甘肃保监局、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外办、省气象局、省公安厅消防总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队长兼任。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并由其协调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协调和指导全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接报、整理、通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汇总上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通报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2.2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实施现场保护、紧急救援、安全保卫、调查取证、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工作;根据情况对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疏导等措施。
  
  省安监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省卫生厅: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紧急组织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医疗设备参与救援;及时组织专家制定抢救方案,协调处理抢救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公安部门统计伤亡人数,并及时向省公安厅通报人员抢救情况。
  
  甘肃保监局:负责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开展理赔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临时生活救助。
  
  省教育厅:在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学生时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善后工作;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紧急救援中的经费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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