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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市安监局:协助参加抢险工作。 (3)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事故险情信息的新闻发布。 (4)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维护水域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实施陆路交通管制;对现场实施隔离或疏散现场人员。对肇事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负责死亡人员的技术鉴定。 (5)市公安边防支队:组织公边船艇和边防人员参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6)市公安消防局:对存在火灾(爆炸)危险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进行专业指导;组织对船舶火灾的扑救;协助海事部门调查船舶火灾事故原因并进行专业技术鉴定。 (7)市环保局:协调、指导对事故造成污染的岸滩的清除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对回收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对污染水域的水质情况实施监测。 (8)东莞航道局:参与抢险救助行动,负责事故水域航标的技术鉴定,根据通航需要设置临时航标和维护工作。 (9)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渔政船艇及渔船参加搜救行动;负责渔船之间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市交通局:组织调动应急反应所需的车辆,提供陆路交通后勤保障;协助对渡船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 (11)市卫生局:负责协助、指导地方做好伤员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派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12)市民政局:协调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办理遇难人员家属的安置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保障工作;提供有关水域的气象信息和抢险现场气象资料,对天气影响作出评估。 (14)市财政局:确保应急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15)市社保局:负责协调、处理伤残、伤亡人员相关社会保障金的理赔等善后工作。 (16)市旅游局:参加与旅游有关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工作,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17)市水利局:负责对水库所发生水上事故的抢险救援、善后处理、群众思想等的协调工作;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18)市外事局: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涉外人员、港澳同胞、华侨的有关事务善后工作;市台湾事务局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台湾同胞的有关善后工作。 (19)相关保险机构:组织开展对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 (20)事故(险情)所在地镇街: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领导和组织本镇街力量进行应急抢险和清污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群众思想等工作,维护现场秩序稳定;支持和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工作。 3事故(险情)报告 3.1事故(险情)报告程序 3.1.1初步报告 当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事故人员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通过拨打12395水上搜救电话或其它有效的方式向东莞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告。 3.1.2逐级报告 东莞海事局接报后应迅速将险情进行初步险情等级评估后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报告有关情况。 市政府应急办将险情马上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副秘书长报告。 市政府和安监部门应按照规定向省政府、省安监部门报告险情和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东莞海事局负责按规定向广东海事局报告。 3.2 各报告负责部门要及时对险情抢救进展及有关情况进行续报,并根据情况的发展,逐级向上级作跟踪报告,直至险情消除。 3.3 事故报告及续报采用书面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报告,后尽快补报书面材料。 4应急响应与行动 4.1 接获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险情有关情况,报经市政府应急办提请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指挥部,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 4.2 应急指挥部的响应行动 4.2.1三级(较大)险情 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应急总指挥。险情发生地主管安全生产的镇街领导,东莞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以及辖区海事处、安监、镇街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应急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抢险行动。 4.2.2二级(重大)险情及一级(特大)险情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应急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险情发生地主要镇街领导、东莞海事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以及市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应急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抢险行动。 4.3 现场抢险行动 应急指挥部按照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别设立抢险救助组、水上交通管制组、伤员救护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信息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开展应急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