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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东府办[2008]151号
【颁布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8-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9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抢险救助组:由总指挥直接指挥,险情发生地镇街政府负责人协助,组织相关抢险队伍开展抢险救助行动。负责组织失踪人员的搜寻;对火灾、爆炸船舶进行灭火施救;调遣过载船舶进行过载;调动打捞公司和潜水员进场;对事故船舶、人员和物资进行施救或打捞等。
  
  水上交通管制组:由东莞海事局牵头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行动。调动船艇在险情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途经船舶协助);疏散险情水域附近船艇和船上人员;发布航行警告。
  
  伤员救护组: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开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紧急绿色通道,组织医疗救护人员赶赴现场,及时抢救、转移伤员,调动医疗人员、器械、药品参加抢救。
  
  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安置遇险或受伤人员;对死者尸体进行登记和妥善处理;安排伤亡家属接待处,做好接待和安抚伤亡家属及维持现场秩序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东莞海事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调查人员对事故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做好询问笔录;开展事故船舶的现场勘察,并做好勘察记录;收集有关当事船舶相关物证,提取痕迹,并做好有关送检工作;调查取证结束后,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组织对险情信息的发布;做好与新闻单位的联络、协调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负责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安排应急需要的交通工具,确保能随时听从指挥部的调遣;对伤亡人员进行运送;保证搜救人员的生活保障;开展搜救工作所需要紧急物资的采供,并保证质量,及时运送到位;对事故船舶、物资进行保管;提供对影响通航安全的无主事故沉船,或有船主但无能力打捞沉船的打捞费用。
  
  涉及外、台、港、澳、侨人员伤亡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市、镇街相应的外事(含港澳、侨务)、对台部门有关负责人应赶赴现场,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工作。
  
  5事故(险情)后期处置
  
  5.1 应急响应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后,经报应急总指挥同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2善后处置
  
  险情发生地镇街负责组织后期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现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事故灾害发生后,社会、个人和有关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受理和发放,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5.3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5.4调查报告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继续做好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完毕后,事故调查组应在1个月内(1个月内不能完成的,应向上级说明情况)将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安委会。市安委会根据调查情况予以通报。
  
  当事故死亡失踪达10人以上,省或国务院组织调查时,市调查工作仍应继续,并向其提供有关情况和积极协助调查。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6.2物资保障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设备的购置和维护经费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和保管,确保应急响应的急需。
  
  6.3 应急队伍保障
  
  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落实抢险队伍,并定期对抢险人员进行水上救生应急抢险技能培训和演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做好应急抢险人才(特别是水上专业人才)的储备,建立数据库,以备应急调用。
  
  6.4通信保障
  
  各通信营运商和有关应急接警部门应保证应急搜救报警电话(水上搜救:12395,公安报警:110,医疗救助:120)的正常使用;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确定应急(值班)电话或联络方式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变更时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联络、通讯电话进行校核和更正后发至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6.5人员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人身安全防护措施,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确保抢险过程中的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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