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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颁布时间】 2007-10-25
【实施时间】 2007-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汕头市消防条例

[接上页]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施的检测、保养和维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测、保养和维修消防设施的机构应当对作出的检测结果、维修和保养质量负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在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立员工集体宿舍;
  
  (二)生产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其住宿部分没有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障碍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或者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的用途;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窗户、阳台安装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影响灭火救援的防盗网;
  
  (七)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八)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者妨碍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九)不按规定安装、敷设、使用和管理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用具;
  
  (十)不按规定配置、使用和管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十一)依法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而上岗作业;
  
  (十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对经确定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能够当场消除火灾隐患的,必须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消除的,必须制定具体的消防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自行全部或者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对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实施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专用仓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当依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组织,保障消防组织与消防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四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自行解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组建义务消防队或者设置专(兼)职消防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应当加强业务技能训练,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灭火演练,并保持器材装备完好。
  
  消防队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灭火演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积极采取措施灭火。
  
  禁止谎报火警、阻拦报警、制造混乱。
  
  公安消防机构、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火警通讯线路畅通,迅速传递火灾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公安消防队接到火警出动命令后,应当在六十秒内出动消防车,迅速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六条 灭火救援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或者火灾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集人员、物质等支援灭火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专职消防队以及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医疗救护等有关单位进行灭火救援;消防队伍以及其他参加灭火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调动和指挥。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其他车辆、行人必须让行。紧急情况下,对阻碍通行的车辆可以强制让道,对妨碍消防车及时到达火场的隔离墩、栏杆等道路障碍物,可以实施破损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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