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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为推动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顺利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节油(天然气)节电等方面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石油、天然气和电力是重要的能源资源。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我市能源消费总量不断增加,石油、天然气和电力供应紧张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近几年我市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能源利用效率低的状况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市石油、天然气和电力供应持续紧张,亟需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供应紧张状况。要解决我市能源问题,必须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切实做好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缓解石油、天然气和电力供需紧张矛盾的重要措施,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节约和利用好宝贵的能源资源。 二、加强对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重视和抓好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市经委(市节能办)要加强对全市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和市三电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负总责,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确保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加强汽车节油(天然气)工作 (一)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加快老旧汽车淘汰工作,主城区达不到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老旧公交客车的报废期在国家标准基础上提前2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商委、市交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出台。市交委负责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主城区到2010年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主城区外的其他地区到2011年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二)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对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实行优先采购。 (三)完善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04)、《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20997―2007)、《三轮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GB 21377―2008)等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营运客、货车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交通行业标准JT711-2008)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交通行业标准JT719-2008)。 (四)加强运输节能管理。市交委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提高运输集约化程度,加强燃料消耗限值考核工作。对客车新运力投放,要认真评估对节能、环保的影响。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市公安局、市交委要抓紧研究完善挂车牌照管理、交通规费征收和保险制度,鼓励发展节能环保的大型运输车型。 (五)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市交委要加快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快公共交通、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逐步提高公交分担率。调整优化公交线网和公交站点布局,提高线网覆盖率和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加强出租车调度,完善预约制度,降低空载率。 四、加强锅炉(窑炉)节油(天然气)工作 市经委牵头做好锅炉(窑炉)节油(天然气)工作。在2009年年底前,所有火电厂(包括新建电厂)的煤粉锅炉均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降低油耗。加强以节油(天然气)为目的的节能技术改造。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等替代燃料油,大力推广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燃油消耗。燃气锅炉(窑炉)要加快应用节气燃烧技术和设备,降低气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