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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8]109号
【颁布时间】 2008-10-21
【实施时间】 2008-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98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电机系统节电工作
  
  (一)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市经委、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要尽快研究规范机电产品交易市场,防止落后低效机电设备转移使用,制订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淘汰目录和淘汰计划,并研究制定激励政策,加快淘汰进度。
  
  (二)大力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企业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通风机、水泵和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由税务部门会同市经委负责落实。
  
  (三)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市质监局要组织制定高效节能电机产品标准,加快完善电机及拖动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和运行标准。要加快建立电机检测机构,把能效指标作为电机及相关设备出厂检测的重要内容。
  
  (四)大力推广电机系统先进技术和设备。市经委要组织市三电办、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等单位,加大力度推广电机系统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帮助用户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造成的能源浪费。
  
  六、加强空调节电工作
  
  (一)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市质监局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空调能效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严格实施空调能效标识制度,扩大实施能效标识的空调产品范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要加强空调销售市场的管理。市经委、市建委要研究提出鼓励发展非电空调的政策措施。
  
  (二)强化空调运行管理。市经委、市三电办负责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对公共建筑超过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用电,实行加价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经委、市物价局参照《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加价收费办法》制定。提倡公共场所在停止营业或下班前,提前20分钟关停空调,节约用电。
  
  (三)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用户应对空调系统进行优化设计,市建委负责对空调系统建成后进行能效测评。用户应建立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空调运行模式。
  
  (四)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用户应积极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水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空调运行效率。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和维护。
  
  七、加强照明节电工作
  
  (一)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市经委、市市政委、市商委、市机关事务局在年内制订实施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计划。2009年6月底前,主城区行政机关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09年年底前,其他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区域行政机关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09年年底前,主城区和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10年年底前全市完成改造任务。
  
  (二)减少城市照明用电。市市政委负责制定主城区城市照明规划,并指导、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制定本地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加强照明节电管理。优化照明系统运行,完善监管手段,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白天尽可能采用自然光照明,公共区域照明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
  
  (四)大力发展绿色照明产业。市经委在组织绿色照明推广时,积极支持我市电光源和灯具生产企业发展高效照明产品。要参照国家推广绿色照明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扶持的优势企业,采取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的方式,加大绿色照明产品的推广力度。2008年完成高效照明产品50万支,在“十一五”后两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50万支。
  
  八、加强公共机构节电工作
  
  (一)强化公共机构节电管理。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督促各级公共机构制订节约用电制度和节电改造计划,明确节能监督员,监督节电制度和改造计划的落实。办公用电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
  
  (二)引导用户购买节能型产品。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办公产品能效标识制度要求,逐步对经国家认证的节能型计算机显示器、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等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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