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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维护非税收入征管秩序,实现“以票管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机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民间组织和政府主办的社会公益单位,在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设计、印制、发放、销毁和监督管理;负责省本级财政票据的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监督管理及稽查工作;负责对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计划的上报、领购管理;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的发放、使用、保管、核销及稽查管理工作。各市财政局负责对所属县(市、区)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财政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财政票据主要包括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罚没票据、捐赠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医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等。 (一)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彩票发行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以及其他非税收入时使用。 (二)罚没票据,适用于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授权的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罚款或没收财物时使用。 (三)捐赠票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接受捐赠(款、物)时使用。 (四)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取得收入时使用。 (五)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适用于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向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收取会费时使用。 (六)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生资金往来结算业务时使用。具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上下级之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民间组织和政府主办的社会公益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以及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仅作为收款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到款项凭证,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内容、规格、联次、印色、监制章以及防伪措施等,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定。 第七条 各种财政票据之间、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第三章 财政票据印制 第八条 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财政票据套印统一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内容、字体、印色和套印位置等,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确定。 财政票据采用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防伪标志。防伪标志由省财政厅定期更换。 第九条 财政票据印制单位,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确定。财政票据印制单位要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票据印制通知单》和规定的规格、样式、内容等,印制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印制单位应建立财政票据印制、运输和保管制度,保障财政票据安全完整。 财政票据印制单位因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已印制财政票据损毁、丢失的,相应经济损失由印制单位承担。 第十条 财政票据印制单位应建立财政票据监制章专人管理制度,保障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印制单位被撤销财政票据印制资格,应当及时将财政票据监制章缴回省财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