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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生部令第32号
【颁布时间】 2002-07-19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1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接上页]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 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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