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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颁布时间】 1998-02-13
【实施时间】 1998-0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93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企业财务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审计署《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和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煤炭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财务审计的任务是维护财经纪律,监督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开展企业财务审计时,应当对企业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审,确定审计重点和范围。
  
  第五条 对企业银行帐户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银行帐户开户数量、开户地点、开户时间和资金性质,帐户期初、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是否真实、合法、正确;
  
  (二)帐户核算主要内容和资金来源及支出项目是否与本单位经营活动有关;
  
  (三)帐户开设是否合规,有无乱设帐户、出租出借帐户等问题。
  
  第六条 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合并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并经过审计;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帐表是否相符,报表间、报表内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注意分析报表中的异常项目,查明截止日后发生的对本年度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事项,并运用其专业判断及审计经验,确定审计的重点或范围。
  
  第七条 对企业会计帐簿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帐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帐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帐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
  
  第八条 对企业会计凭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记帐凭证所附列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对企业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十条 对企业流动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采用的计价方法前后期是否一致;
  
  (四)短期投资计价计算是否正确;
  
  (五)坏帐准备金计提是否正确;
  
  (六)待摊费用入帐和转销记录是否正确完整,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七)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的发生是否真实,入帐和转销记录是否正确完整,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八)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一条 对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及时、正确;
  
  (三)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 对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四)固定资产清理反映内容是否真实,入帐和转销记录是否正确完整,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五)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的发生是否真实,入帐和转销记录是否正确完整,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对企业在建工程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计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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