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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和其它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十一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四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