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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销售收入。 第四十一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不是是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三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